当事人:修武县第一中学
地址:修武县圆融路
收费范围:教育收费 性质: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苗杰 职务:校长 电话:7178735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2015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112号)及市发改委开展教育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我委、修武县发改委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5年 11月25日至 2015年 11 月26日对你单位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单位违反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112号)及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7]319号文件第三条:“公办高中严禁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之规定,超过规定的范围,2015年秋季以500元至3400元不等标准收取12名高三年级插班生择校费计17000元,扣除正常学费3600元(正常学费为150元/生.期),多收价款13400元。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我委对你单位下发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13400元未退还学生。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违法所得13400元予以没收。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134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