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职业技术学校
地 址:山阳区丰收东路169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世安 电话:0391-2535018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2015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112号)及市发改委开展教育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我委于2015年10月22日对你校2015年秋季以来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你校按学年对代收费进行结算,违反了豫发改收费(2011)2288号文规定“中小学服务型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收取服务型收费和代办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的规定,该行为无违法所得。
我委已责令你校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二、定性的法律依据
你校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所列的“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校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三、处罚决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罚款900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校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9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你校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校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