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17号
当事人:焦作市妇幼保健院
地 址:民主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宋文月
职务:院长 电话:2310570
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对你单位的收费、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于2016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发改价检罚先告字〔2016〕第14号),告知了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意见;经本机关核实,予以认可多收的急危病人麻醉费中属于急诊手术的收费应扣除;收取一级护理费行政处罚过重。在本机关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焦发改价检退 [ 2016 ]第17号)后,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过规定的范围收费。你单位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关于急危病人麻醉费(代码330100018)的规定,产科把适用于急诊手术的收费项目扩大于需要加急手术的椎管内麻醉住院病人,标准为70元/次。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收取791人次,收取金额合计55370元;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共收取521人次,收取金额合计36470元;合计81270元。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2页、产科工作量统计表证明收取人次、收费金额;物价科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病人费用明细清单4份证明收取费用的具体情况。
二、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你单位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关于I级护理收费(代码120100003)的规定,对一级护理的病人收取一级护理费,但有的没有护理记录,有的护理记录没有达到收费的天数,因病人一级护理天数不同,护理记录天数也不相同,多收价款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1页、产科、儿科、妇科工作量统计表证明一级护理收费金额,物价科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病人费用明细清单5份、护理记录单5份证明收费天数多,护理记录天数少。
以上行为违反《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产生的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1270元(大写捌万壹仟贰佰柒拾元),不再并处罚款;
3、对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行为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91270元(大写玖万壹仟贰佰柒拾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91270元(大写玖万壹仟贰佰柒拾元)上缴国库。
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