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16号
当事人:焦作卫生医药学校附属医院(焦作市第六人民医院)
地 址:建设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郭社兴
职务:院长 电话:2622031
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对你单位的收费、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于2016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发改价检罚先告字〔2016〕第13号),告知了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意见。经本机关核实,予以认可2015年手部和颈部同时拍正侧位,给患者两张片子,没有多收取费用;床位费方面能主动消除影响,医院经营困难,应从轻处罚。在本机关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焦发改价检退 [ 2016 ]第 16号)后,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你单位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关于X线摄影收费(代码210102)的规定,在进行数字化摄影(DR)(代码210102015)时,对手部和颈部同时拍正侧位,在把正侧位扫描出一张X片子时,按照两张进行收费,收费14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对手部、颈部正侧位同时DR拍片300张,应收70元/张,每张多收70元,多收价款21000元。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2页、手部、颈部正侧位同时DR拍片统计情况表2张证明收取人员、收费金额;物价科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住院病人日费用汇总单5份、影像中心X光检查报告单3张证明扫描出一张X片子,收费140元。
二、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你单位违反《关于加强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床位价格管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642号)第三条“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的床位价格按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和《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焦作卫校附属医院新建外科病房楼床位价格的批复》(焦发改价格【2014】47号)第六条“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一个月前应向我委重新申报……”,在2015年1月25日试行期一年已满,没有重新申报的情况下,仍按照焦发改价格【2014】47号文件批复的标准收取床位费,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共收取153800元,由于科室房间安置床位有变动,多收价款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1张、新建外科病房楼床位费收费统计表证明床位费收取金额;物价科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外科住院病人日费用汇清单2份证明焦发改价格【2014】47号文件2015年1月25日试行期一年已满,没有重新申报的情况下,仍按照该文件批复的标准收取床位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产生的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能够及时改正错误,立即重新申报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不再并处罚款;
3、对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
以上两项合计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上缴国库。
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