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通知》(豫信用办〔2016〕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工作,加快推进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促进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交换和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对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归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45号)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和内容,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三定方案,认真梳理本辖区(部门)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整理和编目,建立本辖区(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至少应包括:属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信用信息记录名称、信息项、信用主体(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类别(基础信息、提示信息)、公开范围(社会公开、政务共享、授权查询)、办理单位、承办机构(科、办、局、中心)等内容。
二、建立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部门应按照省、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本辖区(部门)内部信用信息系统,完整记录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形成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已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和技术规范,扩大信息记录范围,加快与市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市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归集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尚未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建设期内按照信息采集规范要求生成数据文件,依托现有信息化系统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向市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推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为实现各行业、各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实时交换、共享提供数据支撑。
三、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推送共享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推送工作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履职过程中新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网站、“信用焦作”网站公示;2013年以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仍然有效的行政许可等存量信息,要列出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分别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网站公示,同时推送到“信用焦作”网站,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全部公示完毕。
四、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工作长效机制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统筹推进本辖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工作;各部门要明确牵头科室抓总协调,责任科室承担具体工作落实,分别确定1名科长和1名技术人员担任联络员。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本辖区(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整合归集和安全传输,确保安全高效归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公共信用信息。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部门开展工作,对参与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工作人员和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将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建立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严格问责。
五、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部门要将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人员信息表(加盖公章),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正式文件)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发邮箱(xyjz123@126.com)。
附件: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人员信息表
2016年12月13日
焦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