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45号)和《焦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工作的通知》(焦信用办〔2016〕15号),加快推进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现将《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焦发改〔2016〕47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编制。现就做好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迅速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学习《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参照市发展改革委做法,迅速行动,立即启动本单位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二、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部门要按照《焦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工作的通知》(焦信用办〔2016〕15号)要求,明确1名县级领导负责,确定县(区)办公室、单位办公室抓总协调,责任单位(科室)具体落实,确保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顺利推进。
三、按时报送,严格督查。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部门要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部门)印发的信用信息目录报送市信用办,电子版需发至市信用办邮箱。
市信用办将对各县(区)、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全市通报工作情况。
联系电话:3569030
邮 箱:xyjz123@126.com
附件: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焦发改〔2016〕471号)
2016年12月16日
焦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