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 [ 2016]19号
当事人:焦作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 址:解放区烈士街33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撰荣 职务:院长
电 话:0391-2566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依法对你院的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2016年11月25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院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8日向我委递交行政处罚陈述书,你院认为,HIV检测以妇科、门诊、外科、五官科、口腔科等手术病人为主,病人均急需结果,故以金标法做。目前你院住院病人较少,平均HIV监测2-3人/日,而HIV一次配药可做10人左右检测,所以医院不用这种方法。经研究,你单位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而且你院对此问题愿意立即整改。对此问题可从轻处罚。本机关予以部分认可。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院(不含病房在月山的精神病科)对809例住院患者在做“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验”时,没有界定区分普通住院患者和急诊住院患者而分别采取“酶免法”(常规检验法)和“金标法”(快捷检验法),而是一律采用“金标法”检验方法并收取费用。“金标法”检验收费比“酶免法”检验收费要高。应该使用“金标法”检验的急诊手术患者人数和应该采用“酶免法”检验的普通住院患者人数无法区分,违价金额无法统计。
违法证据如下:(1)物价科的询问笔录1份;住院病人收费清单及病案各3份,证明你单位收取了上述项目费用(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的过程,检查登记表1份,证明违法所得违法统计。
本机关已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所列的“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实施证据和社会危害程度看,你医院价格违法行为主要存在于门诊、外科、五官科等,病人急需检验结果是客观因素,而且你院对此问题愿意马上整改。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四)项“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之规定,对此问题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之规定,对你院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为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