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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2-28   文号: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10 号   来源:价检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10


当事人: 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吕振普      职务: 院长 

地址: 和平街448      联系方式:0391-23107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61026日对你院超标准、重复收费行为立案调查。于20161124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院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院于20161125日向我委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委案件审查会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考虑你院实际情况,DR收费的违价情节不构成严重,应为一般,可从轻处罚。2016125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院未退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事实:

   一、超标准收费

    1、收取床位费

你院违反《关于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建改建病房楼床位价格的批复》(焦发改收费[2011]685号)之规定,双人间应按32/床日的标准收取,实际部分双人间按48/床日的标准收取。根据信息科系统统计查询,你院双人间共超收2868元。

2、“低温等离子椎间盘射频消融术”手术费。

你院违反《关于制定我省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379号)中“低温等离子椎间盘射频消融术”中“每增加一间隙加收1000元”之规定,你院实施该手术的收费标准为:一个间隙2040元,两个间隙4080元,实际应收3040元,每实施两个间隙的手术收费超过规定标准1040元。你院2016年共有14人实施两个间隙的该项手术,多收14560元。

    二、重复收费

    1、收取“钠石灰”费

你院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中“麻醉费已包括麻醉技术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监护费等各项费用”之规定,向手术病人以单价27.3/瓶的标准收取钠石灰费。钠石灰用于手术麻醉,属于麻醉材料费。你院从201511日至2016930日,共使用钠石灰245瓶,共计6688.5元。

    2、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

你院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中关于DR拍片按张收费之规定,该项收费的项目内涵指“含数据采集、存贮、图像显示”。你院在实际操作中,按照曝光次按张收费,重复收取数字化摄影费,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上述违法事实多收价款共计24116.5元。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

1、询问笔录4份、病人收费清单3份、放射科DR成像胶片对比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收费;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过程;3、检查登记表4份,钠石灰使用统计情况1份,“低温等离子椎间盘射频消融术”收费情况统计表1份、焦发改收费[2011]685号复印件1份,证明收费金额。

本机关已当场责令你院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第(四)项“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在检查期间对违规收费行为能够及时改正,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你院违规收费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院作出处以下处罚:

1、对重复收取钠石灰费、超标准收取床位费、手术费的违法所得24116.5予以没收,不并处罚款;

2、对重复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价格违法所得24116.5元、罚款10000元,合计叁万肆仟壹佰壹拾陆点伍元(34116.5)元上缴国库。              

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213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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