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15 号
当事人: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 司陆海 职务: 院长
地址:示范区阳庙镇阳庙大街43号
联系方式:0391-8950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6年11月9日对你院超标准收费行为立案调查。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院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6年12月5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院未退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院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焦发改收费[2007]193号规定,乡镇卫生院应执行县级收费标准的85%,你院在实际操作中,未执行此规定,超标准收取静脉注射(采血)费。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共收取25215元,实际应收21432.75元,多收3782.25元。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
1、总务科询问笔录1份、收费清单1份(3张),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收费;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过程;3、检查登记表1份、收费统计证明1份,证明收费金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在检查期间对违规收费行为能够及时改正,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你院违规收费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之规定,对你院作出处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782.25元,不并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价格违法所得叁仟柒佰捌拾贰点贰伍元(3782.25)元上缴国库。
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