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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2-28   文号: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15 号   来源:价检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15


当事人: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 司陆海         职务: 院长 

地址:示范区阳庙镇阳庙大街43  

联系方式:0391-8950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6119日对你院超标准收费行为立案调查。于20161124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院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6125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院未退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院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焦发改收费[2007]193号规定,乡镇卫生院应执行县级收费标准的85%,你院在实际操作中,未执行此规定,超标准收取静脉注射(采血)费。20156月至20168月,共收取25215元,实际应收21432.75元,多收3782.25元。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

1、总务科询问笔录1份、收费清单1份(3张),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收费;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过程;3、检查登记表1份、收费统计证明1份,证明收费金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在检查期间对违规收费行为能够及时改正,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你院违规收费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之规定,对你院作出处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782.25元,不并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价格违法所得叁仟柒佰捌拾贰点贰伍元(3782.25)元上缴国库。              

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213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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