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 [2016] 12 号
当事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地 址:焦作市健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薛喜庆 职务:院长 电话:35303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超标准收取门诊手术室麻醉费、超标准收取静脉输液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6年11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单位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委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超标准收取门诊手术室麻醉费”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认可;对“超标准收取静脉输液费”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属实,予以认可。经重新计算,违法所得为192869元。2016年12月5日向你单位下达《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两项超标准收费行为1、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豫计收费(2002)527号文件规定,门诊手术室麻醉17元/次(收费项目编码121800002)。你单位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违反规定对门诊手术室病人以65元/次局部浸润麻醉费(收费项目编码330100001)的收费标准收取麻醉费,每次多收48元,共收取3508次,多收168384元。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文件规定,在注射、输液中“使用除外内容中的输液器,服务价格在相应级别价格基础上减收1元”。你单位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违反规定对住院病人使用除外内容中避光输液器静脉输液(收费项目编码120400006),第一瓶价格实收5元,应收4元,未减收1元,共使用24485个避光输液器,超标准多收24485元。以上两项合计19286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三份,住院收费情况统计四张,门诊收费情况统计四张,病人费用明细清单七张,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一张,证明你单位收取了上述两项费用;(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的过程;(3)检查登记表四份,证明收费金额。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第四项“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二、对超标准收取收取门诊手术室麻醉费和超标准收取静脉输液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拾玖万贰仟捌佰陆拾玖元整(192869元),免于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192869元上缴国库。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