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22 号
当事人: 焦作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 徐书立 职务: 院长
地址:解放中路40号 联系方式:0391-29235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0日对你院超标准收费行为立案调查。2016年11月24日本机关第一次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发改价检罚先告字[2016]18号),你单位11月25日递交“关于我院放射科DR检查收费情况说明”;2016年12月5日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焦发改价检退字[2016]12号),你院未退还多收价款。2016年12月12日,本机关召开案件审查会,对你单位超标准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一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应扣减24710元后为实际违价款,审查会不予认可,确定该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16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发改价检罚先告字[2016]21号),决定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发改价检罚先告字[2016]18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焦发改价检退字[2016]12号),并依法告知你院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间,你院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中关于DR拍片按张收费之规定, 该项收费项目的内涵指“含数据采集、存贮、图像显示”,每张收费70元。在实际操作中,你院按照部位收费,每个部位收费70元。但是,有部分病人存在一次同时做多个部位DR检查,使用同一个编号的情况,造成DR编号与实际检查部位数不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
放射科询问笔录1份、DR序号报告单2份、DR收入及使用情况1份、住院病人费用清单2份,证明你院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收费;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过程。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的行为,面对就诊患者人数较多,在拍片时普遍采用按照部位收费,社会影响较大,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之规定,对该行为从重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院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上缴国库。开户银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9021029049017519。
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