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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焦作市中站区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2-30      来源:价检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614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刘辉         职务: 院长 

地址:中站区跃进路50   联系方式:0391-29593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6913日对你院超标准、重复收费行为立案调查。于20161124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院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6125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依法告知你院退款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你院未退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事实:

    一、 超标准收费

    1、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

你院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中关于DR拍片每张60元收费之规定,该项收费的项目内涵指“含数据采集、存贮、图像显示”。你院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部位收费,超标准收取数字化摄影费。20168月至201610月,你院数字化摄影(DR)检查应收109500元,实收数字化摄影(DR)检查金额119280元,违法多收价款共计9780元。   

2、收取门诊手术室麻醉费

你院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中关于门诊手术室麻醉收费每次14元的规定,在对门诊患者进行麻醉时,按每次60元的标准收取局部浸润麻醉费。共计615人次,应收8610元,实收36900元,多收28290元。

    二、重复收取“钠石灰”费

你院违反《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中“麻醉费已包括麻醉技术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监护费等各项费用”之规定,向手术病人病人收取钠石灰费。钠石灰用于手术麻醉,属于麻醉材料费。你院从20156月至20167月,共使用钠石灰134000克,金额共计7279.20元。

上述违法事实违法所得共计45349.2元。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

1、询问笔录3份、DR检查胶片使用数量1份(37页)、设备科提供的胶片领取数量1份(22页)、截止201610月底实查放射科库存胶片数量1份(13页),手术室麻醉收费统计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收费;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过程;3、检查登记表3份,钠石灰收费统计清单1证明收费金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第(四)项“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在检查期间对违规收费行为能够及时改正,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你院违规收费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之规定,对你院作出处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349.2元,不并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价格违法所得肆万伍仟叁佰肆拾玖点贰(45349.2)元上缴国库。              

     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213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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