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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03   文号: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7〕01 号   来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印      职务: 经理 

地址: 焦作市塔南路299号      联系方式:0391-3392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7620日对你单位违规收费行为立案调查。于201711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单位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61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款。你单位于20171130日向我委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委20171215日案件审查会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结合省局定性指导意见,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放管服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3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建线路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你单位违反规定,2017421日后仍对焦作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自建线路收取高可性供电费59850元。此行为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高压供电合同、缴费票据复印件为证。

    (二)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1、《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政部[1964]财豫工字380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基本建设工地在施工期间的用电应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你单位违反规定 20161月至20175月,以0.01/千瓦时的标准对64个基本建设工地的施工期间临时用电电量27274100千瓦时,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共计272741元。此行为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电费结算清单为证。

2、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供电营业规则》七十一条规定“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你单位违反规定对部分医院集体宿舍、部分部队宿舍、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按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未按比例分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电度数无法统计,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此行为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20161月至20175月电费统计表》、电费结算清单为证。

上述违法事实多收价款共计332591元。

本机关已当场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属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你单位违规收费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第三款“《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企业自建线路收取高可性供电费的行为处没收多收价款59850元并处1倍罚款,合计119700元;

2、对64个基本建设工地的施工期间临时用电电量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行为处没收多收价款272741元并处1倍罚款,合计545482元;

3、对部分医院集体宿舍、部分部队宿舍、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按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未按比例分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行为处100000元罚款。

以上违法所得共计332591元,罚款共计432591元,总计765182元。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价格违法所得332591元、罚款432591元,合计柒拾陆万伍仟壹佰捌拾贰元(765182)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19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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