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发改价检罚决字[2018]02号
当事人:焦作市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地 址:焦作市解放区健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薛喜庆 职 务:院 长
电 话:0391-35171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对你院的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2018年7月11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2018年8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有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1)1018号)第七条规定“凡未列入《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医疗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与收费”,《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无“心力衰竭全定量测定”项目名称,2016年1月1至2017年2月29日,你院以252元/次标准收取该项目62次,合计收取15624元。违法证据如下:物价科询问笔录1份;住院病人收费清单3份;该项目收费统计表1份。
(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在“注射”项目收费说明中规定:“使用除外内容中的输液器,服务价格在相应级别价格基础上减收1元”。你院在“注射”项目收费中,对每位使用除外内容中的精密输液器,服务价格没有在相应级别价格基础上减收1元。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合计使用137544根,计多收137544元。违法证据如下:物价科询问笔录1份;住院病人收费清单3份;该项目收费统计表1份。
二、行政处罚规定、理由和依据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第(一)项“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第(二)项 “超过规定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收取“心力衰竭全定量测定”费行为,在2017年年初医院自查中已整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 (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624元,不并处罚款。
(二)、超过规定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超标准收取注射费及床位费问题,属于医院医护人员及价格科工作人员未认真学习豫发改收费(2001)1018号等文件所造成,在我们调查发后,你院马上进行了整改。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第 (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第(四)项“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的规定,该超标准违价行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7544元处罚,不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153168元上缴国库。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户:1709021029049017519
你院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