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 作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关于焦作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通知
焦发改价格规〔2026〕238号
各有关供热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集中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市城区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在深入开展价格调查、委托第三方成本审核、定价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分类标准
(一)按面积计费:居民用户由0.175元/平方米·天调整为0.185元/平方米·天,非居民用户由0.27元/平方米·天调整为0.29元/平方米·天。
(二)按流量计费:居民用户由0.15元/千瓦时调整为0.19元/千瓦时,非居民用户由0.23元/千瓦时调整为0.27元/千瓦时。
(三)两部制计费:居民用户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面积计费标准的30%确定,由6.3元/平方米·采暖季调整为6.66元/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流量计费标准的70%确定,由0.105元/千瓦时调整为0.133元/千瓦时。居民用户总热费等于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之和。
(四)居民用户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的采暖收费面积分别按建筑面积的90%、86%和82%计算。
(五)热力出厂价格32元/吉焦。
二、有关要求
(一)每年10月15日前,民政部门向城管部门提供经认定的低保、特困户名单,热费按户减免20%。
(二)养老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执行居民热价。
(三)每年10月15日前,按两部制计费以及按面积计费方式用户报停的不计收热费。按两部制计费方式结算的居民用户,可按面积计费标准预缴热费,采暖季结束后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结算热费高于预缴金额的,以预缴金额为上限,用户无需补缴差额;结算热费低于预缴金额的,用户可在次年4月30日前申请退费,未提出申请的,结转至下一年度。
(四)新建小区或建筑入网按两部制计费方式执行;按面积计费的小区经改造且通过市城管局、住建局及供热企业联合验收后,按两部制计费方式执行;按单一流量计费的小区和建筑,可选择按两部制或面积计费;具体计费方式,由市城管局、住建局根据建筑节能标准等实际情况确定。
(五)供热计量器具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检定。
(六)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维护、管理,移交后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不含更新改造及趸售单位)。未通过验收的,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原单位进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城管局牵头研究制定。
(七)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供热企业实行单独核算、记账,于每年6月1日前提供上一年度所有维修维护费用分类清单,用于红线内的维修维护费用需提供详细的维修项目费用清单,3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校核。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供热行业监管,强化服务意识,畅通投诉渠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管及供热器具检定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供热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及时做好集中供热明码标价更新及计量器具校验工作,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二)本次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后,《关于调整焦作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焦发改价管〔2008〕755号)、《关于完善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结构的通知》(焦发改价格〔2017〕118号)同时废止。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结合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四、执行时间
自2026—2027年采暖季开始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